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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2-05-16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临汾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临汾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接受省地震局业务指导,按照协同高效、指挥顺畅、无缝衔接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地震监测机构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市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的体制机制运行顺畅,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省际救援工作和市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临汾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临汾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日常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4)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4.与县级应急管理局在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方面的划分。

市级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煤矿和市级自行确定监管的相关煤矿)的安全监管,县级直接负责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

全市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以煤矿的分级监管层级确定。全市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

(二)人事培训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相关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核查和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四)应急管理科。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临汾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临汾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应急救援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火灾防治管理科。组织拟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煤矿安全综合科。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及相关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指导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落实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督办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煤矿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防治水、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井下作业人数定员管理工作,指导煤矿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含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负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领导带班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指导煤矿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危险化学品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非煤矿山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地方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十一)综合协调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地方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救灾物资保障科。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

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培训科等承担。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6正(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应急指挥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副。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临汾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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