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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20年12月23日,经第38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印发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09号)。现就《制度》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出台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煤矿存在的安全监管有效性不够、监管责任落实不够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确保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概念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从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统筹选派,代表政府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
三、《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十条,从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统筹选派、工作职责、监管责任及对派出单位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专员选派原则。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选派,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从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中选派,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每月深入煤矿督察不少于两次。
(二)明确了专员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代表政府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主要是监督煤矿是否落实国家及省里的重大决策部署,比如《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对所监管煤矿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人员,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但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监管职责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个人的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煤矿的综合监管、行业管理责任不变。
(三)明确了专员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深入所监管煤矿监督检查时,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瓦斯、水、顶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把风险和隐患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所监管煤矿凡发生瓦斯、水、顶板等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四)明确了派出单位职责。派出单位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三是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四是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煤矿每年进行调整轮换一次。
(五)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监管煤矿情况要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履职不到位、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接受大家举报,一经核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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