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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应急发〔2020〕263号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现阶段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应急发〔2019〕39号)文件规定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中央、省属驻临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矿山企业;金属冶炼;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他冶金等工贸行业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带储存设施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砖瓦粘土企业;其他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外,还应将涉及的预案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中央企业及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煤矿的应急预案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报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于备案后10日内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应急发〔2019〕39号)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专业、简明、标准、实用。
三、加大对新管理办法的宣贯力度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于2019年9月1日施行,各部门要深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
联 系 人:孙建明 田金强
联系电话:3366583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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