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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办理指南

2018-03-06    

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3份,盖章原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入驻园区的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制件)。

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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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应急管理局71、7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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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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